武义公司申请专利要注意什么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商标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呢?
一、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使用侵权指未经金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着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但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认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2、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总的来说,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金华商标注册价格:在我国,商标共分为45个大类,不同的类别有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价格是按类别的数量来决定的,每一类的每个商标费用为:
1、一般的商标每注册一件需缴纳300元(300元是国家收取的规费,含十年有效期,国内公司或个人都可以注册。)
2、代理机构网报一般商标每件2000元左右(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800元)
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每件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3000元)
另外,注册商标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自行去商标局进行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自行注册成功率较低,还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花费,专业的代理机构注册成功率一般都比较高,推荐选择。
注册商标的价格一般都是在固定的区间之内,不会太贵,如果你是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的,一定要跟对方谈妥代理费用,明确你此次的商标注册价格,在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核对条款,确保没有隐形消费。
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1个月)→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总共需要14-18个月左右)。
一个注册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非常多的好处,相对于商标注册价格来说,这些好处远远超过了价格,相当于一次划算的投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只要好好的进行布局,带来的利益不可估量。
对于那些想创建自己的品牌的人来说,应该理解,金华商标注册不是100%成功,并且你想要的品牌名不一定就是你的品牌名,因为没有人能保证他们的想法与其他商标申请人完全不同。你想要的标志必须是独一无二的才能申请注册成功。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事先查询商标,避免近似或相同,才能提高成功率。
1、在中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截止到2017年5月底,我国商标申请总数已达23842万件,注册商标总数为1547万件,注册商标有效数为13222万件,由简单常用词构成的商标几乎全部被重新使用。被授予商标权。如果不进行查询,则存在很大的被驳回风险。
2、不查询就注册,浪费时间和金钱。如果申请被拒绝,不仅会损失商标注册费,而且会损失早期的品牌推广。再申请成功需要将近两年的时间,这意味着商家将直接放弃市场,失去人力、财力和物力,这可能导致新创公司的破产。
3、事前查询,事半功倍。虽然商标查询后不能保证申请100%通过,但可以提前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便于修改和调整自己的商标,避免侵权,降低不必要的品牌推广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国商标设计倡导原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依然遭到驳回,许多企业不知道原因,是商标调查结果不准确吗?事实上,这不能解释商标查询的不准确性,因为商标查询存在几个月的盲目期,即商标申请已被接受,但一段时间内不能被查询。因此,避免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是尽量保持原有商标设计,所以被拒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选择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查询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也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所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查询工作是一个专职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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